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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集资房相关规定可知: (1)集资房属经济适用住房范围,是政策性住房,是企事业单位为了解决内部职工的住房问题,企事业单位以拥有的划拨土地建设、按成本价出售给内部职工的房屋,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能享受集资建房的
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以房产证作为挡箭牌,以此作为要挟,向职工收房。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一、购房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职工之所以与单位签订购房合
这个要按照单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因为单位的公房所有权人是单位,单位有权进行合法的处置。收回条件由单位自己决定。 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1994年4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六条这样规定:“房
你把合同传过来,我就会具体分析,如果可以会为你争到权利或索赔。
所谓“集资房”,一般是指个人和单位各出资一部分建房分给个人使用,或者是单位出资盖房,按照当时的政策,根据职工职务、工龄等条件的不同,由职工出一部分资金,将房屋分给职工使用,即所谓“房改房”。这类房屋与
根据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回迁房土地的性质一般是属于国有的划拨土地,所以回迁房的审批程序必须要得到政府的承认及同意,如果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回迁房是不可以用来作银行抵押物的,所以原则上来说回迁房不是小产权房。 一般没有经过国家正规手续审批通
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投资人要回投资款,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因为不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都不予
集资房买卖合同有效。 1、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属于福利分房,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 2、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他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