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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听证程序

再审听证程序

2020-02-17 856
普法内容
1、听证活动应有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双方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同等的权利。听证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负有举证的义务。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享有质证的权利。 2、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但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3、听证活动可由审判员一人主持,或由二名或二名以上审判员参加,书记员一人担任记录。 4、听证活动应当围绕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必要时可对全案进行听证。 5、听证活动允许有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参加。 6、听证活动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要求提供反证的,审判人员应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法院提供有关反证材料,并可视情决定再行听证的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第二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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