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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需要签订担保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按章,或者其他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担保合同有下列特征: 具有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具有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 具有相对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立
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期限由银行和担保人协商决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
担保人需要签订担保合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按章,或者其他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如果主合同的确不存在的话,24号的合同和21号的合同所担保的分别是无息和有息两种不同形式的贷款,是两个法律关系。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张不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二审的时候小贷公司提供6月21日合同,同样不
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
银行担保合同没有担保期限的限制。而对于贷款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限,通常情况下,还是要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具体担保规定如下: 1、如果银行贷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则贷款担保人的有效期限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结束;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保全费一般由申请保全的当事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的。如果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主动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不收取费用。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