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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般表现多为逃债)是现代商业社会的一个普遍现象。但是对此如何依法进行法律否定,以规范社会经济秩序则是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要任务。对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已经在逐步规范。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情形有: 1、控制不当,又称过度控制,是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基于其特殊地位,母公司不可避免地会公司的经营决策; 2、资产与事务的混合;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未分开,股东随意
滥用公司法人地位的情形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
1、搜集证据,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公司的财产,主张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
1、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2、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 3、组织机构混同。 4、滥用公司形式。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会出现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制度应当是个别适用。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上规定的一个名词,很多人应该会感到陌生,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上称之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以前出现很多股东滥用股权的现象,那么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都有什么,哪些行为
独资公司的种类有以下: 1、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第一,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第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