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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实施条件

代位求偿权的实施条件

2021-01-09 147
普法内容
代位求偿权实施的前提条件是: 1、必须投保相应的财产损失保险。 2、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3、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且在保险期间。 4、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5、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将向责任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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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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