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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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买受人决定购买出卖人开发建设的【华*现代城】B区*号楼2-101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并与出卖人自愿签订了《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特作如下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与前述合同有抵触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面积差异处理
买卖双方在进行面积确认差异处理时,如由于测绘规范调整或测绘机构的工作原因,导致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情况,双方仍应据实结算房款。
第二条 付款方式
一、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X年X月X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X万元(¥X),于X年X月X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剩余房款,即人民币X元整(¥)(定金自动转为房价款);
自逾期之日如未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付款,则视为逾期付款。逾期在30日之内,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房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
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房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及由于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抵押担保贷款付款
1、买受人于2024年3月5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壹万元整(¥10000.00)
2、买受人应于2024年3月5日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房款即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伍佰叁拾捌元整(¥313538.00)(定金自动转入首付款)。买受人以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剩余款项,即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3、买受人承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充分了解到个人
房屋抵押贷款的办理条件、程序及需交纳的全部费用,并承诺自己的偿还能力、信用情况等都符合贷款银行按剩余房款金额全额发放贷款的条件,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能够符合贷款银行的要求。
买受人应在支付全部首付后7天日内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个人住房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贷款资料以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要求为准,出卖人提供的贷款资料列表仅供参考之用),并配合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借款合同和相关资料、交纳相关费用,办理全部贷款手续。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7日之内,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办理完毕全部贷款手续之日止,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房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及由于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产生的相关费用。
如因买受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资料不符合申请银行的贷款要求、有不良信用记录等),其贷款申请未能获得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或未能获得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足额贷款,买受人应在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20日内付清全部购房款,否则视为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房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及由于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产生的相关费用。
出卖人在为买受人和贷款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期间,如买受人获得贷款后未按时履行贷款还款义务,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买受人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履行贷款还款义务而导致出卖人
承担连带责任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代为清偿其逾期贷款后15日内偿还出卖人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并应支付给出卖人代为清偿之款项金额的20%违约金;如自出卖人代为清偿其贷款之日起超过15日,买受人仍未向出卖人支付以上所有款项,则出卖人有权
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该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及出卖人代为清偿的利息和罚息了及全部款项。
如因买受人不履行贷款还款义务导致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前解除
抵押贷款合同而使出卖人承担连带责任、提前偿还买受人所欠全部贷款余额的,买受人应于出卖人代为清偿其贷款后15日内偿还出卖人代为清偿的全部款项,并应承担该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否则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支付出卖人该房屋总价款30%的违约金及出卖人代为清偿的利息和罚息等款项。
如因买受人逾期偿还贷款等违约行为而导致出卖人行使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自出卖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买受人应与出卖人签订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同时将已领取的买卖合同及签署的相关协议、付款证明等交还给出卖人,与出卖人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完毕合同预售登记注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手续。如买受人已入住的需在前述期限内腾空房屋并支付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至办理完毕合同预售登记注销手续之日止的房屋折旧费(按房屋总价款10%的年折旧率计算),房屋如有毁损,买受人还应另行予以赔偿。已发生的装修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同时该条款不影响出卖人依据的其他条款定向买受人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三、分期付款付款方式
1.买受人于X年X月X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定金人民币X万元整(¥X)。
2.买受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房款,即人民币X元整(¥X)(定金自动转为首付房款);
3.买受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向出卖人支付第二笔房款,即人民币X元整(¥X);
4.买受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尾款,即人民币X元整(¥X)买受人如未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一时间付款,则视为逾期付款。买受人逾期付款或者视为逾期付款,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自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房款付清之日止,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及由于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付款日期的确认
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和本补充协议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以银行支票、银行汇票或其他方式支付房价款的,以款到出卖人银行账户之日为付款日期;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以交付现金之日为付款日期。
第四条房产交付
双方同意按以下程序处理房产交付事宜:
1.具体的房产交付事宜应以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交房通知书》内容为准,买受人应按照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和地点与出卖人或经过公开招标选聘的
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相关房屋交付手续;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能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完毕房屋交付手续,则自出卖人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即视为房屋交付日,并视为该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出卖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全交付了房屋,且视为买受人验房合格,房屋风险自此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也即自此开始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一切费用,并不得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2.买受人在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或之前,应按买卖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交清全部应付房款、违约金(如有)、出卖人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及利息、罚息、税费、由出卖人代表的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其他买受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并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按时交纳该房屋应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与出卖人签订相关协议;否则出卖人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直至买受人缴清上述费用并签署上述协议、文件,且出卖人无需承担任何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3.自房屋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以二者较早者为准)与该房屋有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给买受人
4.买卖合同第十一条所述“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和“出示证明文件”均指符合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具备了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后,买受人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5.买受人本人无法再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前往华鑫现代城现场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履行房屋的交付手续,但其委托代理除具备代理的法定要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证委托,并于合同约定的并与代理合同的交付期限届满前向出卖人提交公证委托书。
2)买受人本人与委托代理人在房屋交付日届满前,携带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前往出卖人处,向出卖人当面办理房屋交付的授权委托书。
3)使领馆见证或认证文
6.出卖人预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90日,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协助出卖人办理银行提前还贷及《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之日起30日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如买受人为抵押担保贷款方式的,且截止买受人提出退房申请之日,买受人已付银行贷款利息超过已付款2%违约金的,则出卖人不再支付违约金,而是按买受人实际利息损失赔付客户,具体退还及赔付项目包括:首付款、首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日期截止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买受人已付银行贷款本息(以银行出具的扣款单据为准)。
(3)买受人出现逾期付款或视为逾期付款情形的,买受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交房,且不承担任何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7、买受人在居住期间,须严格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的各项规定,如买受人的行为扰乱了出卖人的正常工作秩序或侵犯出卖人的权利,需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并以书面的形式或在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开向出卖人道歉。
8、买受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是你精心所购买物业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不得以环境噪声,线网架设干扰等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五条装修设备标准变更条
如果合同附件三规定的装饰、设备标准出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能预见的影响采购(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代理商清盘、倒闭、产品脱销)的情况时,买受人同意生产厂家或代理商提供相关证明后,出卖人有权自行更换相同质量、档次的其他品牌产品,且无须另行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如对装饰,设备标准有异议的应在房屋实际交付或视为交付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如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装饰、设备标准。买受人不得再以此为由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
第六条规划、设计变更条款
买卖合同第十条所述“出卖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不包括以下情况:双方订立买卖合同后,出卖人根据国家或山东省济南市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进行的规划、设计变更;出卖人因设计需要对房屋的功能布局、设备管线进行的合理调整;对该房屋的厨房、卫生间布局、空调机位进行的合理调整及因厨房、卫生间空间尺寸的原因对部分设备进行的合理调整,且无需另行通知买受人。
如果出卖人未按照买卖合同的第十条的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买受人的,出卖人可择日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如提出退房的,应自出卖人发出规划、设计变更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出卖人送达书面退房通知书,逾期视为买受人放弃退房权利,认可规划、设计变更方案,买受人不得再对房屋的规划、设计变更问题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第七条税费的负担
房产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有买卖双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府有关规定分别缴纳。
第八条送达事宜
1、所有通知可用电报,传真或挂号邮件发出,用电报或挂号邮件发出的通知或书信,电报交发之日或者,邮件发出邮戳日期为送达日(但如果发出当日在收件人国家并非工作日,则在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日被视为送达,如果收件人拒收电报或邮件,同样以电报交发之日或者邮件发出邮戳日期视为送达日);用传真发出时,发出的传真机自动显示,收件人的电话号码,以及接受代号时视为送达,买受人没有向出卖人预留或事后书面更改的通讯地址以及预留通讯地址错误的,出卖人不承担义务因迟延履行任何通知义务而带来的相关责任。
2、买受人通讯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到出卖人处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如与其他方式变更的出卖人均不认可。
第九条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办理事宜
1、出卖人在买受人实际交付房屋(不包括视为交付房屋的情形)并结清房款、交清全部资料、税费的365日之内(交付房屋与结清房款、交清全部资料、税费等各项时间不一致,以较晚者为准),协助买受人办理
房产所有权证,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若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有关部门未能于房屋交付并买受人结清房款、交清全部资料、税、费后的365日之内(交付房屋与结清房款、交清全部资料、税费等各项时间不一致,以较晚者为准)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自上述约定的较晚时间的次日起,买受人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由出卖人支付,直至出卖人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需由出卖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为止。但如非出卖人的原因,致使有关部门未能按期办理完毕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以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时间为准)的,则买受人同意不追究出卖人的任何责任。买受人未能按照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和地点提供、签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全部资料、文件和缴纳所有相关费用,出卖人不承担任何延期办证的责任。
2、如买受人选择担保贷款付款方式,则买受人同意房地产权属证书由出卖人统一代为办理,代办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应在出卖人通知的时间内提交全部办理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否则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该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二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且不得以办理产权事宜追究出卖人任何责任;逾期超过3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买卖合同,并按房屋总价款的30%向买受人追究违约责任。
买受人以抵押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同意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完毕之前,房屋的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对此无异议。
3、对于《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15条“取得”的理解:此处的“取得”是指,房地产权属证书办理完毕,并不是指买受人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买受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时间以房地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合同第五条或第十条退房事宜
如买受人根据合同第五条或第十条提出退房,出卖人除将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从购房款全部交齐之日算起)利率付给利息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买受人应予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向出卖人签订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并将已领取的买卖合同及签署的相关协议、付款证明等交还给出卖人,并无条件协助出卖人办理银行还贷(抵押担保付款方式),《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双方所签《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一条合同文字及效力
《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均以中文为法定文字,任何译本只做参考。
其他文字文本这条款或者意思表示与中文文本不一致的,均以作为文本为准。经双方认可之手写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各种补充协议及效力
买、卖双方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后所达成的买卖双方书面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与《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
《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自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补充协议如与《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有矛盾冲突之处,则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第十四条诉讼等相关事宜,
1、因为买受人的过错引起的纠纷,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损失由买受人支付,连肖买受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以诉讼方式解决的,由买受人承担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因诉讼产生的费用。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所在地法院起诉,买受人对此无异议。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仅作为买受人所购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该商品房所在物业区域的商业服务设施、商务休闲中心、球场、幼儿园、学校、车位、地下车库(位)等建筑物、构筑物,除依法归国家所有的外,均归出卖人所有,不随同该商品房一并转让。出卖人有权将其出售、出租、抵押、转让、附赠,独立或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上述设施的用途最终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结果为准,如因此给买受人造成任何损失,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的用途有出卖人决定,商业服务设施物业最终经营内容以实际经营内容为准。
3、 根据市政规划要求,买受人房屋前后或者花园所在地块的地表或者地下可能安置有变压器、配电箱、天然气箱、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雨污水排水管道、管道井等共用设施设备,买受人对此不持异议,并承诺永不改变前述共用设施设备在交房时的实际状况,并无条件配合前述公共设施的维修、检查工作。
4、 买受人确认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前已熟知本物业的不全情况,《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外的任何表述或展示(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人员的口头描述、广告、宣传材料、样板间、沙盘)均不构成任何要约。、
5、 在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是出卖人已经对本补充协议的内容进行了逐条解释和说明,履行了告知义务和提示义务,双方也已就合同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本补充协议不属于格式条款合同;买受人对此无异议后,予以签字认可。
出卖人: 买受人: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