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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同居不构成事实婚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的,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1)两者的构成要件不同。依据各自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在我国目前审判实际中的发生、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来讲限制较少。 (2)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时则视同具有
所谓事实婚姻,其实就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婚姻。事实婚姻其实也是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认可与保护。 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
离婚后的同居不算事实婚姻。我国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无论离婚后同居多长时间都不能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就算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承认事实婚姻的时期,事实婚姻也是要满足
事实婚姻离婚和同居关系的区分: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
一是当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而没有结婚证,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或者结婚证被另一方藏匿; 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
同居五年的事实,如果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类型的婚姻,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如果是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就不能认定为法院支持的事实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缔
事实婚姻和同居的最重要区别在于,事实婚姻关系中,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而同居关系中,双方一般以恋人关系共同生活,或者并不对外宣告双方的关系。如果双方已经共同育有子女,则一般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婚姻,而非仅是同居关系。 我国法律中其实
事实婚姻办理离婚的规定如下: 1、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在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那么离婚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 2、如果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