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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从权利,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条件下,才能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以债权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限,并且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1、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已经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4、该权利不是专属权利。
1、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和相对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
1、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2、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作为一项权利,并非债权在无法实现的任何情况下,
代位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代位权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行使: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如何行使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下,由该子女的晚一辈的直系血亲代替已死亡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直系血亲长辈应当继承的份额。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被称为被代位人。代替被
首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子女的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如下四点: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里说的“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