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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
连带责任保证存在的问题包括:由于连带责任保证是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所以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比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需承担更大的风险和责任。
1、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 3、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 4、在
1、连带责任保证存在的问题有,由于连带责任保证是由债务人和保证人承担,所以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相比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需承担更大的
一般保证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一般连带责任期限的时间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进行协商确定,但是如果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
一.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此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告诉抗辩权,因此法律对其的期间规定的比较严格,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1、两个以上连带担保人为债务担保的,其中一个连带担保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向另一连带担保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下面几点区别: 首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适用的情况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时,一般保证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保证人属于补充责任;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由谁履行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对债务人采取诉讼或者仲裁措施并就其财产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拒绝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