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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看守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 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
第三章警戒,看守第十三条看守所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根据看守工作需要和武警《内卫服务条例》部署警力。警察应在监区大门、监房巡逻道、岗楼设哨。第十六条看守所应当根据监狱的布局和实际情况确定值班区域
1、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时,会扣押其随身物品、外衣、鞋子,该人只着内衣及号服进入监舍。该人物品会有看守所开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单,在该人出所时持清单,领回扣押物品。在押人员如携带危险品未被发觉的,违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被拘留人在看守所内是不允许带手机的。不过如果被拘留人需要打电话的,经办案机关批准,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使用看守所内的专用电话。
可以取保候审。在看守所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案件在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就向公安机关申请。在侦查阶段办理取保候审是效率最高的。如果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那么会比侦查阶段更加的困难。第三就是审判阶段。例如证据不足,超期羁押的,都有可能会在这个阶段
拘留所和看守所其实是两个不同的羁押场所,具体的区分有以下几点: 1、拘留所和看守所的羁押的对象不同,拘留所羁押的是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所受到行政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羁押期间不同,看守所里的
刑事拘留时间,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37天。 刑事拘留,是司法机关为侦查而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自由的方法。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拘留之后,如果公安认为需要逮捕,会在三日之内申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果有特殊情况,申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