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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 不过,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罚款权,是个有争议的问题,计划经济时代,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赋予了企业罚款权,旷工的通行做法是旷工一天扣两天工资。但该条例已经废止,用人单位罚款就丧失了法律基础,一些
旷工目前的依据仍然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上面的情况是按劳动者自动离
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或递交辞职报告后,未经单位领导批准,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1项中的“自动离职”的解释
旷工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日不休假或不批准休假的缺勤行为。 对于员工旷工,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文件没有具体规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严重违纪、严重违规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既然没有直接
旷工目前的依据仍然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在这里
劳动法没有规定旷工如何扣工资,旷工是严重违纪行为,如何处罚,法律没有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计划经济时期,国企对旷工是旷一扣二,扣一天工资,另行处罚一天工资。劳动制度改革之后,一些用人
对无故旷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其规章制度来给予扣工资、警告等处罚;如果旷工行为严重,属于严重违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的,单位可以依法予以辞退。
违法转包合同被宣告为无效合同之后,自始至终对当事人不能够发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应当返还因此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办法返还的话,当事人应当予以折价补偿。另外需要注意,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无效的事由存在过错的话,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另一方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
没有自动离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辞职的劳动者,如果是正式同员工的话,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在试用期内的话,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