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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既遂是盗窃罪的完成形态,盗窃未遂是盗窃罪的未完成形态。关于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刑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接触说、藏匿说、控制说、转移说、失控说、取得说、损失说和失控+控制说等观点。接触说以行为人是否接触到财物为标准;藏匿说
盗窃未遂计入犯罪数额。盗窃未遂,是指由于客观原因使嫌疑人的盗窃行为未成就。盗窃未遂的前提意思是,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犯罪,因此盗窃未遂还是以盗窃罪作为罪名进行定罪量刑的,只是可以从轻处罚。
如果他未满16周岁,不会判刑。 同时已满16周岁的话,他是从犯,系未成年人犯罪,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就是判刑也不会重,判缓刑的话就不用坐牢了,不过他个人的档案里会留下一笔。
入室盗窃未遂构成盗窃罪,未遂只是犯罪形式,不影响犯罪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盗窃未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1、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2、这是对犯罪未遂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总的原则性界定。这一原则性界定也同样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
盗窃未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实现盗窃行为。盗窃未遂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犯罪。因此,盗窃未遂仍以盗窃罪定罪量刑,但可以从轻处罚。
盗窃未遂是犯罪未遂的一种。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盗窃未遂,也仍然实施了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
入室盗窃未遂也能批捕。因为犯罪未遂,只是一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并不代表不构成犯罪,入室盗窃未遂,也可以达到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条件。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检察院就应当作出批捕决定:1、确实存在犯罪事实;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处有期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犯罪未遂一般指的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由于犯罪分子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针对未遂犯的处罚,可以参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有: 1、犯罪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