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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按公司法股权转让的规定处理,所以对其他股东是有影响的,股权质押给其他股东之外的人,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股权质押后能分红,股权质押后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被质押的股权优先受偿。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股权质押主要有以下影响: 1、质权人享有对股权的物上代位权; 2、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3、质权人享有收取孳息权; 4、质权人享有禁止出质人违法转让已设质股票权等。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金融化水平不断提高,在这种经济背景下,新的融资方式不断孕育而生,股权质押就是时代的产物之一。如今,股权质押已然成为上市公司的重要融资管道之一,将账面上“静态”的股
押指的是借款人以自己拥有或第三方持有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股票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需要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对于一些公司来说,
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时候,按公司法股权转让的规定处理,所以对其他股东是有影响的,股权质押给其他股东之外的人,需要经其他股东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利和义务。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
冻结股东的股权,对公司的经营是不会造成本质的影响的。 股权冻结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它指的是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进行取出或转移自己股权。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作用是制止股权收入的不当流失,使上市公司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如果未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责令有限公司限期内办理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对公司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另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