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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签发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2023-01-06 20
普法内容
签发本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标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银行本票使用提示: 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 2、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4、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持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签章,记载本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5、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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