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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危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苏州危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2024-05-23 4
普法内容
一、苏州危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江苏省苏州市的危房若是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的补偿金为几十万元。具体的补偿金数额,需要结合以下规定确定: 《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停产停业损失是指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三条 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具体计算方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期限为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至以原生产方式或者经营方法恢复到原生产经营规模所需的社会平均时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类似房屋周转的,使用周转房屋的时间相应扣减。 2、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的使用情况会受到监督吗?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的使用情况会受到监督。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当年危房改造户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对未建户要及时予以调整;县财政局入户调查率要达到50%以上,县监察局入户抽查率要达到30%,县审计局要将上年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当年审计计划,全部予以审计。对存在截留或挪用等违规使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乡镇,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县财政停止拨付危改资金。监察部门依法依纪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使用资金行为,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和审批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1)对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未经村、乡镇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的; (2)对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家庭住房擅自签署同意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 (3)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改变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等级、类别的; (4)从事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5)不按规定时限、权限送审材料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6)不按规定时限进行复审,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住房鉴定情况,不掌握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导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流失的。 三、危房改造有人头费吗? 1、危房改造不一定有人头费,若是按照被改造方的家庭人口数量确定补偿费,那么就有人头费。 人头费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按照符合条件的人数进行分配的拆迁补偿待遇。人头费是农村房屋拆迁活动中常见的,支付的人头费一般是对村民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在这个补偿的基础上,对村民已建的房屋按照新的价格重置进行补偿,从而形成一个综合的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全国统一的人头标准,也不是法定的薪酬项目。根据保证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改善的原则,一般采取三种补偿安置方式:重新整理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 2、拆迁人头费其实是政府给予拆迁之后失地的家庭成员生活保障的赔偿。 (1)人头费并不是法定的赔偿项目,在全国各地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在被拆迁家庭房屋面积小,人口数量多,人均居住面积比较小的情况下,此时政府有权利以家庭人口数为标准来妥善安排被拆迁人住房的问题。 (2)进行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时,赔偿款与家庭户口数量是没有硬性关系的,与户口人数有关的仅仅只是要求被安置的权利。人头费一般包括购房补助费和货币补贴,首先要说的是购房补助费,它是随着市场上房价的变动幅度而变化的,近年来的购房补助费也越来越高。而购房补贴这个项目,是只有符合安置条件的才能够享受购房补贴,也就是说购房补贴是根据安置指标来发放的,享有指标的人群仅限于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一般新生儿以及户口迁出去的已婚女儿是不算在内的。 苏州危房拆迁补偿标准,需要在拆迁危房之前,就结合江苏省的相关拆迁补偿政策确定。危房的价值是比较低的,故此被拆迁方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数额通常也比较少。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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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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