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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人在绑架后又杀害人质的,一般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以绑架罪的加重情节论处。《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绑架后杀害人质是否构成故意杀人,还是得看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若行为人主观上就是希望杀死人质,则是故意杀人,但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仅仅构成绑架罪加重处罚。
犯罪分子绑架后又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是仅构成绑架罪的,杀人行为属于绑架罪的加重情节。《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后杀人是绑架罪。绑架人被绑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罪犯,罪犯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绑架罪,结合刑法修正案 (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 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
刑法中没有被绑架受胁迫杀人罪这个罪名,被绑架受胁迫而杀人的,依然涉及刑事犯罪,可能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根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人如果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导致被绑架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对其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此可见,绑架致人死亡最低的刑罚都是无期徒刑,严重的还可能被判处死刑。 另外,值得注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的情况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从重处罚。然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去掉了这一部分的内容,所以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则成为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在刑法学上称为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