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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执行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这种债务从立法原意上来看,应是本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债务”,指的是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人应向权利人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关讨论,民法典明确规定,如被执行方未按所规定期限履行义务,须加倍支付相应利息。自古以来,民间借贷作为补充金融借贷的方式之一备受推崇,由此亦引发诸多纠纷。在这些司法诉讼案件中,大量进入执行阶段者屡见不鲜。在众多民事
关于迟到履行期限内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精确计算;若该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给予利息支付的条款,则此种情况下应当视为无需计算。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仍未偿还且在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下列标准计算: 1、2014年8月1日之前的迟延履行利息,按原约定或者判决确定利息数额的两倍计算。即原利息5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含基本利息)。 2、2014年8
具体计算方法:(1)执行款=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撼人心魄个人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法律依据:
债务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超过百分三十六的不受保护,也可以说是无效的。如果没有约定是不能给对方算利息的,只有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才能按百分之二十四来算,如果是按百分之三十六来支付,并且已经支付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
借条上如果没有写借款利息的,则无论是什么借贷领域,都一律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借款没有设定利息。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可以对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如果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果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