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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与分公司联系与区别如下: (1)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拥有实际决定权,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可以直接行使权力任命董事会董事。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一般说来,拥有股份多的股东对公司事务具有更大
子公司欠债与母公司无关,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所以子公司产生的债务应当由自己承担,与母公司无关。
如果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实体,则母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负有限责任,这样你所说的“对子公司员工的责任,比如说员工安置、经济补偿金等等”就不由母公司负责,这些已子公司破产清算的剩余财产为限承担上述责任。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征 (1)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关系的法
《招标投标法》明确禁止公司之间资质相互借用,并不区分母子公司。.虽然母子公司具有天然的紧密关系,但是母子公司是相互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二者资质证书是不能相互借用的。
商业银行与下属机构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母公司和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而总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不同的法人。一般来说,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但是二者都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公司可以领取
子公司的债务不能起诉母公司。子公司欠款无法偿还的,债权人一般不可直接向母公司追责,但子公司与母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时,母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
公司合并与收购的区别有以下四点,分别是: 1、适用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而收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2、进程不同。合并是双方协商合作的结果,而收购包括要约收购; 3、主体不同。合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