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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是公司置备的、反映股东现状的有关账薄。 理论界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并不具有设权效力。因为股东名册不具有确定力,对股东名册可以进行主动修正和申请修正。 从我国的规定和实践来看,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名册是在公司成立后备置,且我国公司
变更登记的股东名册的效力:与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股东名单一致的股东名册对外有公示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受让方即取得公司股东的地位,转让后需办理股东变更,将新的股东添加股东
法律上股东名册具有以下效力: 1、股东名册权利推定效力,在与公司的关系中,只有记录在股东名单上的人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作用,即使股份因适当的原因和方法转让,如果不以名义更换,也不能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3、股东名册具有免
股东名册的效力:与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股东名单一致的股东名册对外有公示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有效的股权转让,受让方即取得公司股东的地位,转让后需办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股东名册的法律效力有对抗效力,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变更股东名册才会具有股东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名册应当载明股东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进行三个变更手续:股东名册的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工商登记的变更。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