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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构成滥用代理权需要满足的条件:代理人有代理权;实施了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为准则;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
什么是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为自己计算或为他人计算,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权制度的价值在于“为本人计算”,而非为代理人计算,因此,滥用代理权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同: (1)滥用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和滥用代理权的区别: 1.超越代理权指代理人虽然获得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但他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之内;滥用代理权是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 2.超越代理权一般不具备恶意;
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滥用代理权: (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二)没有代理权的。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加损于他人。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所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针对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的绝对性和无限制,常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授权范围而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时,对于这部分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自己承担。但是在这其中,被代理人有选择的余地。若被代理人认为该部分超越授权范围的代理,对自己有益无害的,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滥用职权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依照或违反法律法规,决定、处理自己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处理公务,从而侵吞公共财产、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重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
无追索权保理一般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当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付或无力付款的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优势: 1、企业可以获得提前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