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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故如果鉴定人与被告
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
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排除一切可能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因素,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制度:只要是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都应回避。应该说,上述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比较广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本案审理制度。回避制度是为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判而建立的制度。
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1) 审判员;(2)检察官;(3)调查人员;(4)参与调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从《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可以知道,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就包括了案件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共六类人员。但此时申请人员的回避也需要符合规定
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刑诉法》规定:”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中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合同的有关条文,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编,合同中,其适用范围为全部的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点: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如果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其他的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