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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数罪并罚的原则有四种,分别是:吸收原则,针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限制加重原则,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并科原则,针对判处主刑与附加刑的;附加刑的并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漏罪并罚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一、发现漏罪如何并罚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是“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数罪并罚的方法
数罪并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在缓刑考验期限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同种罪也可以并罚。这里所指的新发现的其他罪明显包括同
数罪并罚在一般情况下不宜适用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应按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1、如果漏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则在数罪并罚后应执行无期徒刑或死刑。 2、如果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则根据并罚后的刑期应包括已经执行的刑期且
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的数罪,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情形包括: 1、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有以下不同: 1、概念不同。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