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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两种不同的情况,规定了两种不同的责任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如下原则: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存在法定的义务,按照法定义务优先,综合考虑当私人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发过错程度等方面,认定各方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9)》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四十五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时间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节严重而定。具体情形如下: 1、事实简单、责任清楚的交通事故,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更改,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真实性有怀疑,可以提请复核。申请复核的流程具体如下: 1、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是可以通过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如下: 1、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车辆负全责。新交规中规定严禁在高速公路匝道中超车,违反者扣除3分; 2、借道超车负全责。如长时间占用对向车道则会因为逆行触犯交规,新交规中规定逆向行驶可扣除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