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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个人和组织享有遗产继承权:遗嘱中提到的个人或组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或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以及胎儿。
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有房产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
遗嘱是继承房产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也是本次调整的重点部分。根据新规,取消公正优先制度,在所有者立出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只选择最后一份符合条件的遗嘱作为执行标准,同时增加了通过录像,打印等形式可以作为遗嘱有效证据的条款。除此之外,对于继承顺位问题
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有遗嘱的按照遗嘱遗产,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遗产公证需要被继承人自己亲自到场。 《公证法》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
继承人的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
民法典并未直接指出房产继承这一种继承方式。民法典主要规定了法定继承以及遗嘱继承这两种继承方式。但是关于房产继承,当事人当事人可以依据以下主要的法律条文来作出判断: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的时候,遗留下来的个人
(一)“组织”也可以是受遗赠的对象。之前的法律规定,受遗赠者可以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对于法人等组织是否可以接受遗赠并未明确。对此,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
民法典继承编对房产继承的规定如下:1、被继承人对房产由谁继承有立下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定继承;2、继承人如果要放弃继承房产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3、房产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