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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如下: 一、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二、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
诉讼受理费与迟延履行金系两种迥异的概念。前者为法院受理原告方请求后依法向其收取之费用;后者则是在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法院裁定由其缴纳以补偿申请者损失并惩罚其违法行为的款项
只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使非违约一方基于合同所产生的期待利益丧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达到的,才可以视为根本违约而运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对于延履行合同的行为,只有在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使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才能适
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有:阶段上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时间上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内容上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
迟延履行金适用条件如下: 一、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二、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行为。判断被执行
延期履行金适用条件: 1、适用阶段的限制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中; 2、未履行义务的时间限制,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按照执行名称的规定; 3、未履行义务内容的限制应根据执行名义确定
延迟履行金的法律规定,在执行名义确定的支付目标物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金额时,应用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的执行名义确定的被执行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支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应用非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