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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有那些

税收保全措施有那些

2023-05-27 31
普法内容
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如下: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纳税人欠缴税款处罚如下: 1、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税务机关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会超过15日; 3、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4、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5、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6、税务机关会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欠税情况; 7、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8、纳税信用等级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综上所述,依据的规定,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税费的纳税人,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有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纳税人相当于应税额的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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