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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一方,为实际出资人,但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挂名、名义股东)名义投入公司。 2.显名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使用自己的名称、姓名。 3.隐名公司承担公司的盈亏风险(需通过显名投资者兑现)。 4.隐名股东的出资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
隐形股东,在法律上说的是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隐名股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是当隐名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时将承担较大的风险。 隐名股东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
隐名股东一般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隐名股东则是不合法的。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1)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
隐名股东是法律承认的。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认购公司的股份,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 4、
隐名的股东名义上不是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由于也算是出资人,所以是不能够把出资的资金进行抽回也不能够因此规避公司的有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需要承担的责任。虽然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出资,所以其私下的约定是不能
隐名股东的责任需要视公司成立情况而定: 一、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形: 1.公司股东知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有明确的协议,规定实际股东为隐名股东,且隐名股东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知道,如果符合下面几个标准的,就可以认定为隐名股东: 第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有协议,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份协议既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明名股东的依据,也是一份有力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