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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滥用的情形有: 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 三是组织机构混同。 四是滥用公司形式。
滥用公司人格的认定要件包括:公司经工商机关注册成为独立的法人,存在控制股东,控制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控制股东以公司的行为代替自己的行为,公司人格滥用行为产生了控制股东逃避责任,债权人提起控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之诉。 滥用公司人格的主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滥用的表现: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三)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 (四)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上规定的一个名词,很多人应该会感到陌生,人格否认制度在法律上称之为揭开公司的面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设立以前出现很多股东滥用股权的现象,那么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都有什么,哪些行为
(一)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公司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的物质基础,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条件之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经营,但没有足够的资本,可以认为投资者利用公司制度逃避股东的
(1)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在审判实践中,滥用公司人格的案例较多,常见的有开办单位或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法院直接判令开办单位或股东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随着公司的增多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滥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根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
法人有人格权。法人享有有限人格权。法人的人格权包括:名称权、名誉权。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凡不以自然人之身体存在为前提者,也就是法人除其性质所限范围之外,可以享有以权利主体的尊严及价值为
公司法人资格取得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依法成立,包含了公司设立的宗旨、目的是符合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同时公司成立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 2、有必要的经费或者财产,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