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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这里所说的“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外观仿冒反不正当竞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本规定对侵权人予以处罚。”
不正当竞争(nfaircompetition)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最大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仿冒行为,仿,是指模仿,冒,只是冒充。模仿是为了冒充,冒充是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因此仿冒一般都发生在不知名商品模仿知名商品,不知名企业及其商品冒充知名企业及其商品。有的侵权者是通过由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四点: 第一,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
竞业禁止,又可以称为“竞业限制”、“竞业回避”或者“竞业避让”;一般是针对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公司内高级管理人员,例如董事长、经理等等不得在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约定的期限内,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就职的公司同类型的相关业务。 在合同法中,竞业禁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