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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可以按下列方式确定:一般按照效力待定产生的原因进行确认,分为因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即限制行为能力人)导致效力待定和因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无权处分、越权处分等)而导致效力待定。
附期限合同的效力是根据所附期限的性质有所不同的。如果是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如果是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民法典》对附期限合同的相关规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需要经过追认才能生效,追认的时间也是有所限制的,相应的权利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追认。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民事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2、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3、没有处分权的人签订的处分财产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两种合同是绝对有效的:一,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二,纯获利益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既在订立时不能确定是有效还是无效。这
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不确定,当事人可以暂时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相对人追认的,追认后继续履行,如果不追认的,不需要履行合同。
以下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第三人订立的财产转让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履约能力、缺乏订立合
可以撤销效力待定的合同。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