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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独资人是承担所有责任。具体如下: 1、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 2、个人独资企业不足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当个人独资企业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自然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是否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即如果出现了人格混同情形的,自然人是要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
一、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公司债权人因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失信行为导致公司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偿债义务,而以公司股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鉴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单个出资方难以充分证明其投入公司的资产与个人私有财产完全独立,因此在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或债务纠纷时,股东应共同承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只能投资设立一家一人有限
自然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控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形式。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自然人绝对控股
区别:股东决议是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决议。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关于公司的决议要称作股东决议。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
只有一个自然人全资设立的公司称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会载明是自然人独资,并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不能再以公司的名义去设立一个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原则上也是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但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自然人独资无法增加股东。 自然人独资,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两者的不同在于前者是特殊的企业,只有一个投资人,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而后者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