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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定性的特征如下: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参战部队的作战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战时编造、扩散各种谣言、蛊惑人心、动摇军心; 2、危害作战部队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人员伤亡; 3、造谣扰乱军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参战部队的作战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战时编造、扩散各种谣言、蛊惑人心、动摇军心; 2、危害作战部队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人员伤亡; 3、造谣扰乱军心的行为是发生在战时。 三、本罪的犯罪主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最高刑期如下 量刑标准 处罚 根据刑法第377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刑法第378条),是指非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所谓造谣惑众,是指编造、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歪曲夸大事实真相而在军中散布的行为。所谓扰乱军心,是指使军人受到迷惑、蒙骗,不知事实真相而产生怯战、厌战、恐怖情绪,搅乱军人心理,使其心神不宁,斗志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参战部队的作战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战时编造、扩散各种谣言、蛊惑人心、动摇军心; 2、危害作战部队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和人员伤亡; 3、造谣扰乱军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在战时制造谣言、宣扬失败情绪、扩散各种危害作战利益、蛊惑军心、扰乱军心的流言
根据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相关罪名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包括聚众导致社会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或者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都属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另一方面
我国并没有网络造谣罪,但是对于在网络上造谣,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我国刑法以诽谤罪进行规制。如果行为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的,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值得注意的是,诽谤罪要告诉的才处理,但
我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所有罪名,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罪。其中,妨害公务罪的标准是,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妨碍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标准是,犯罪分子煽动群众,致使群众采取暴力方式抗拒法律、法规的实施;招摇撞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