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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系夫妻,结婚数年后因感情不和,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甲的名义承租了甲所在单位的公房,在离婚诉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退租了该房,并否认乙对该房的权利。甲有权利擅自退租该房吗法律人士认为,虽然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人一般限定于
公租房承租权不可以继承,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
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则配偶有权出租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
确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承继人的规定是:应当由生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继续租赁,并与出租人办理续租手续,变更承租人;或由生前未与承租人共同生活的亲属或者法定继承人,与出租人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街(镇)、区级审核流程和办理时限 1、申请受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受理在辖区范围内居住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 2、受理2017年公租房申请时间。符合申请条件至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初审
要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则配偶有权出租房屋。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
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1、根据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
必须遵守股东分配的三大原则。原则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比认缴注册资本好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
只有总公司才能分配股权,分公司没有法人财产权,不是股权分配的适格主体,则不能进行股权的分配事实上,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即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而且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