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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会出现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制度应当是个别适用。
1、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2、资产和事务的混同。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一般包括: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或者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或者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情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
由公司章程来决定。 1.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 2.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 3.组织机构混同。 4.滥用公司形式。
正常情况下,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责任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自己与公司没有分开,实际上就否认了公司的股东法人地位,这可能会导致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常见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行为有:股东财产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根据损害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公司损失,则应当赔偿公司损失。 2、如果造成其他股东损失,则应当赔偿其他股东的损失。 3、如果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则应当就公司债务对债权
法人跑路,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是需要按照实际的情况来判断的。 如果说,法人代表做了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公司股东包庇的话,那么股东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严重的,股东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法人是股东,则该法人股东就要以其
根据挪用公款的用途、去向不同,挪用公款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要求不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