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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工作日,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在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并达成和解协议之后,强制执行程序将会自动终止。 因此,被执行人通常情况下将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若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中的义务,则可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对于那些在强制执行
不值得信赖的人已经结案五年没有自动解除。根据法律规定,不可信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不可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不可信信息。所以,失信人已经结案的,并非五年内自动解除,
法律规定,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律师,恢复执行还是按本身的执行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只能是自愿履行的依据,不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同时,申请执行人仍然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据实计算双倍的迟延履行金。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法律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相关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员只要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约定的义务或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民事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然后让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
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要积极履行,可以与申请方协商履行。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然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那么也可以让人民法院通过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