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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是可以的,总公司签合同由分公司来履行也是属于合法的,分公司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只要是属于上下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履行其中的义务,但这种情况一般诉讼的主体是属于总公司,总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一切的后果。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订合同需要公布。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
业主委员会有权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应受该合同的约束,不能因此拒交物业服务费。理由如下:《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的职责之一是“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也就是说,目前,本市各个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采用的不是包干制,就是酬金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开发商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正式物业管理合同,由业主委员会同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临时物业管理合同,已经成立业委会的,由业委会签约;未成立业委会的,由街道社区居委会带为签约。
物业服务合同分两种。一种是在物业开盘后,由开发商选定的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另一种是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委会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第一种情况中,当业主购买物业时,与开发商签署的业主公约
物业的债权债务可以转让。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债务转让的,其从权利和从债务也都一并转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
物业罚款可以报警。物业没有权利对业主进行罚款。因为行政处罚应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业主采取罚款措施。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的服务合同关系。 行政
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分情况讨论。首先,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合同,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才能够发生基础的法律效力:1、签订合同的当事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的内容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并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