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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一种适格的质押物。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首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 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如果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
质押物不可以被质权人擅自处分。如果质权人在质权的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转让质押物,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要向出质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押物不可以被质权人擅自处分。 (《民法
质权人不得擅自任用、处分质物的理由主要有:首先,当事人设定动产质权目的在于担保质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清偿,质权人占有质物,使质物脱离出质人而为质权人所掌控,质权人的担保物权得以保障。其次,质权从其性质上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物质押物可以善意取得,但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提存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 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如果质权人的行
股权质押又叫做股权质权,指的是出质人用自己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向他人设立质押。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标的物为标准,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这两类。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当中的一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股权质押的解
在《民法典》第426条对于可以质押的动产规定的内容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这表明了对于可以出质的动产范围,《民法典》并没有作出逐一规定。因此,法律不禁止的以及法律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作为设定质权的标的物。但是
公司办理股权质押手续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