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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但其却能独立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自然是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税务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一切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和总公司债务可通过如下方式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均由总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承担。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清楚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人格权,完全要依赖于总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子公司与分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子公司一般对其全部财产负责。资不抵债的,由母公司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分公司应当以总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
公司债务,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应当由公司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而已,两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债务,母公司的债务不会由子公司承担。另外,子公司的债务也不会由母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母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其经营行为决定,例如经营过程中发生负债的,应当承担债务责任;经营过程中涉嫌非法经营、欺诈消费者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对消费者的经济赔偿责任;经营过程中涉嫌犯罪行为的,单位负责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等等。 一
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分公司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也就是说,分公司不能独立享有权利,也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总公司进行管理与承接,即分公司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