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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失信记录被成功撤销之后,通常情况下不会对个人产生任何不良影响。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若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将自己列入失信名单存在误判现象,则有权向该
失信被执行人之前的贷款一般不会有影响,其还是需要按照约定偿还,如果没有按时偿还的,则该贷款的债权方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之后,会受影响的是应当是之后的贷款申请,提供贷款的机构一般不会通过其申请。
案件终结后即撤档无影响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的子女是不会受影响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
失信被执行人会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办理房屋贷款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被执行
1、如果不履行判决就会一直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直至履行判决书还清欠款后5年,就可以撤消黑名单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规定:
夫妻一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对夫妻另一方是没有影响的,主要是影响子女就读学校的选择,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
原则上公司被执行,是与法定代表人无关的,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原则上由公司承担。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转移资产等行为,那么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例如有限公司在未实际进行清算就注销后,负有清算责任
一般来说,自然人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这是民法中的责任自负原则。因此,丈夫信用卡不还,不应当由妻子来承担清偿责任。但是,由于夫妻的结合已经经过了法定的登记,他们之间是一个紧密的共同体,不仅是人身关系的共同体,还是财产关系共同体,需要为对方
失信人的限制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轮船等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