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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由于立法者将本罪客体认定为侵犯了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秩序,归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妨害司法罪”之下,因此,没有规定明确的犯罪金额,因为没有数额限制,司法实践中都是以前罪构成犯罪,后罪就认定犯罪
河南掩饰犯罪所得立案标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量刑标准有以下规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的是国家单位的公务人员,所持财产或支出明显超出其本人的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的,并且本人无法清晰说明差额的来源是合法的行为。行为人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金额达3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并追究责任。 本罪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达到两百万的,司法机关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处该罪时,要求通过推定可以知道行为人肯定或者可能明知是赃物。并且,如果行为人先前不知是赃物,但知道后仍代为保管、掩饰、隐瞒的,同样成立本罪。将赃物据为所有的,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刑法中,建立的一项为制造或者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提供一定的帮助行为,以便犯罪分子更好的逃避有关法律的制裁的罪名。主要是指行为人在明知对象是毒品、或是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仍为犯罪分子提供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本罪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