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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如下原因: 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取证难就目前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看,多是以过错方婚外同居或家庭暴力请求赔偿的。无过错方不能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无法支持其赔偿请求。 二、立法上的缺陷《婚姻法》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从此规定
举证比较关键。 在撤销权案件中,需要当事人举证证明的问题有: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 2、债务人上述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3、受让人知道转让财产和害及债权的事实。在第一类案件中
如果双方没有异议,可以去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一方可以去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起诉,另外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但是不想回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在居住地法院办理离婚速裁,两种程序都需要双方出席。如果
离婚损害赔偿难以胜诉的原因:过错行为难以界定,伤害行为难以界定。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2005年共受理离婚执行案件67件,其中7件涉及子女抚养费及抚养权的执行,另外60件均为涉财产案件(包括腾置房屋)的执行。 从执行的效果来看,45件通过执行最终全部执行完毕,另有2
下列情况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具有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离婚损害赔偿是可以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是可以被法律认可的。如果出现了法律不支持的离婚损害赔偿约定,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定。如根据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何种过错,过
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加害方进行损害赔偿,符合下列情形可以认定离婚损害赔偿: 1、夫妻中的一方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 2、和别人同居,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
约定损害赔偿,指的是依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制定的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该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额具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