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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行为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认定恶意串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恶意串通司法解释如下: 1、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是指动机不良的故意,即明知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之结果而仍然积极实施,恶意主要是强调行为人具有主观恶性。串通是指在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方面,行为人与相对人在主观意思与客观行为上相互配合、彼此勾结,积极追求这样的结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有二: 一是主观心态是故意而为之,即明知某行为会损害他人权益,仍积极促成该行为发生或实施; 二是为了牟取利益,即通过实施该行为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民法典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主观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如果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
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一般情形下无效。但是,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
戏谑行为是指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表意人的真意,且期待对方会了解其并非出于真意。戏谑行为的意思表示一律无效。若相对人对戏谑行为信以为真,戏谑者有义务不迟延地向对方澄清误会,避免对方遭受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典型的戏谑行为有娱乐性言谈、吹嘘、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出现下列的七种民事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
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界定有以下几点: 1、看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2、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3、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这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