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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有赔偿吗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有赔偿吗

2020-10-05 87
普法内容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满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哺乳期为女职工生育婴儿一周年);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是人进行生产活动的能力,包括体力和脑力两个方面,是劳动者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5、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法终止以上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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