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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不可以擅自处分质押物。如果质权人在质权的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转让质押物,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要向出质人承担赔偿的责任。
质权人实现质权,是指质权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处分占有的质物优先受偿的行为。质权人实现质权的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债权人取得提存物的所有权,他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此外,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自提存之日起经过五年,扣除提存费用归国家所有,提存物的受领人不能再对提存物主张权利
根据《特权法》第六十九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
在下列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实现质权:债务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到期的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况。质权人可以通过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依法实现质权。
质权人不可以进行存单质押处置,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不可以随意处置质押物,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的同意处置质押物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
股权质押,即出质人使用自己已有的或可以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来作为质押,为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股权质押的效力。股权质权的效力,即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和质权对质押股权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终止合同: 1、双方已经履行了债务; 2、抵销权人行使了债务的抵销权;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单方面地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6、其他标志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
分红权和股权的区别有:1、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是股东对公司有投资才产生的,分红权是股权中的一种,是股东可以享受分红的权利;2、股权是分红权的依据,当事人想取得分红权的,首先要取得股权,自然人对该公司没有股权,也自然没有分红权,对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