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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是离婚诉讼中的必经程序,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审中进行,但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
离婚外遇的判决方式:先由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离婚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进行审理,经查证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
1、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满足以下条件: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依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以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
法定的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等。
中国现行宪法的制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54年,1954年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宪法,也是1954年的宪法,为我国宪法提供了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的第
新中国第一部关于科学技术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制定的法律。由
我国宪法权的主体是人民。按照宪法的理论,制宪主体不同于制宪机关。我国宪法制定的主体是人民。而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人民享有制宪权,是制宪主体,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享有制宪权,而是制宪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