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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为: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
期货操纵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有: 1、自然人犯此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属于情节犯,即以“情节严重”作为其成立的必要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实施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行为,在主观上也确实出于直接故意,但是全案情节并未达到严重的程度,其行为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如有下列状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总量的30%以上,并且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连续买卖股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如有下列状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单独或合谋,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总量的30%以上,并且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连续买卖股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第一,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第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伪造证据罪,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的统一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的立案标准为: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如果行为帮助当事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个罪名是选择性罪名,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上述方式的其中之一,或者涉及其中一个对象的,都会构成这一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