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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百分之十的适用的条件是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增值税是我国的法定税种,在交易的过程中,增值税该由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
餐饮服务业,一般可以享受15%的加计抵减优惠政策。属于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一)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
四大行业加计抵减政策主要有投融资支持政策、税费支持政策、土地支持政策和“放管服”政策四大政策。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
加计抵减是此次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
加计抵减是此次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如下: 1、2019年4月1日至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
中国现行的法律关于合同的有关条文,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三编,合同中,其适用范围为全部的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
首先,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分割遗产前,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应继承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说,转继承的适用条件有:1、继承人必须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这段时间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