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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如何解除,能否解除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禁令
一、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二、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三、损害赔偿金; 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四、违约金;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将抵押合同、留置合同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协议的抵押物、留置物予以财产保全,一旦需要,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就有对抵押物、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实践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自愿申
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如何解除,能否解除财产保全中的反担保的解除,是指在反担保合同或条款有效期内未发生约定的反担保责任,于合同期满后反担保义务解除。此时反担保合同失效,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应到登记机关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抵押、抵
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优先受偿性等特征。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表现在,担保物毁损、灭失而受有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时,担保物权人得就该担保物的代替物即损害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等行使权利。如果由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即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照债权债务合同的约定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担保合同所约定的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担保物权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最常见的担保物权就是抵押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抵押权与主担保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因此也消灭。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
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是为了保障被保全人的财产安全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目的在于限制申请人肆意进行保全申请,从而损害被担保人的财产利益。如因保全行为造成被保全人经济损失,被保全人可要求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判决后诉讼担保财产是否可以解封,需要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