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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法定有效要件的欠缺表现为当事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权限或处分能力,民事行为的其他要件均具备。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成立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状态。即民事行为既可能发生法律效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
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例如,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即行为人与相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对效
效力待定合同有以下几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必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无代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要件如下: 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 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是必须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有严格区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根据合同法,效力待定的合同就包括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要使这三类合同有效,相关权利人必须进行追认。而法律规定的追认方式,就包括了明示和默示这两种方式。一般情况下,相关权利人
以下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相符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第三人订立的财产转让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履约能力、缺乏订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