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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的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擅自进行变更。而根据《中华人民
政府采购合同可以转让但不可以转包。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或急需进行采购,并已通过招标实行定点采购的。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2.出现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照招标方式得到的;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
政府采购合同型号不可以变更。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政府采购合同不可以随意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
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这是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在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民法典,但不能简单地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主体、资金来源、合同的订立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政府采购法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管理作出不同于民法典的
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区别如下:采购范围不同:集中采购范围由《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目录内采购项目必须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的范围则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即凡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或相关部门,有特殊要求且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方式; 3、竞争性谈判方式; 4、单一来源方式; 5、询价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
政府采购招标方式有以下六种: 1、公开招标,由招标人在公众媒体、网站、报刊等地方刊登招标公告,让投标单位来参加投标活动,再从中评选出中标单位;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